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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执1926-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绿地城市广场瀛海写字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秀康路56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6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2016年4月19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铜山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与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
4.2016年4月29日,前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徐州市车管所、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6年4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除已保全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南洋国际创志联合1**301室房产并无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6.2016年6月2日我院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审理期间被保全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南洋国际创志联合1**301室房产并向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民事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的债权750000元。
7.由于被执行人不在我院辖区内,我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发函委托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6年11月14日,与申请人谈话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我院让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
该案标的67868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铜商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张 惠
执行员 ***
执行员 **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