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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2005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皖明光市人,初中文化,二手机床中介服务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机床维修工,住河南省孟津县。 上诉人安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拆除后的旧机床、设备配件、附件等损失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应当组织双方鉴定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鉴定,判决另案处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