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2005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航,***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宁夏**市***开发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货款等101150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执行费14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02执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