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5317号
原告: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花苑2栋2304房。
负责人:徐仰建。
被告:湖南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中欣国际26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
被告:湖南星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砚瓦池横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3151元,但原告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本院的缴费通知书缴纳该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小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