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森,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奇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大经街嘉鲤商务**803。
法定代表人:赵中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卫,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祁森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奇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9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森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让我方退还21.83万元的计算有误。整体项目的完成是由设计费、项目管理的劳务费和加工制作费组成的,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费用是作为设计费和项目管理费支付的部分费用,不单只有白鹏鑫的制作费。2、申请人和白鹏鑫签订的制作协议目前还没有终止。按照协议内容,还有余下的31万元未支付。我方认为剩余的14.83万元应做履行协议的费用,不应当退还。3、原审中应当两案并审。原审没有发举证通知书没有正式开庭,我方表示有相关证据提交也没有接收。
奇冀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祁森与被申请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祁森作为委托代理人,共计收到被申请人请求委托支付款项87.33万元,私自截留款项67.33万元致使雕塑制作一直无法完成,造成被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2、祁森将款项中大部分用于了个人消费,并未按照委托要求向白鹏鑫进行支付。3、祁森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要求没有事实根据,且已另案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受托人,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转款65.83万元,委托申请人向案外人白鹏鑫支付,但案外人白鹏鑫认可收到款项44万元,余款申请人并未支付,故对申请人未向案外人白鹏鑫支付的21.83万元,原审认定予以返还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其他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祁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新峰
审 判 员 堵中阳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杜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