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奇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径街嘉鲤商务B座803。
法定代表人:赵中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森,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奇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祁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并退予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于2019年4月27日查封了祁森名下房产一套,因未腾清房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4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查无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连英
审判员 刘飞虎
审判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