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立俊与王耀刚、厦门市安通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203号

原告:郑立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王耀刚。

被告:厦门市安通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原告郑立俊与被告王耀刚、被告厦门市安通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立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立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立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立俊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林颖慧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