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创(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69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25-1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8486422F。
法定代表人:宗庆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4号B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51561547E。
法定代表人:闫哲,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152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智君
审判员  王小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