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5015号
原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8486422F。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官庆,总经理。
被告: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720154。
法定代表人:杨彤,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