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25-1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8486422F。
法定代表人:宗庆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文胜
审判员 彭建玉
审判员 乔巴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记员 马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