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118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42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孙玉冬名下的位于武清区新城京山铁路南侧××62-1-901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48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