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4民初9401号
原告: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东鉴村。
法定代表人:陈秋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玲君,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中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俏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