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住武山县。
被告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元立*,住武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依法提供被告元立*的详细送达信息,导致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告知后亦未按时到庭办理公告送达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