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保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山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0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07月18日依法对贺岷路工程路面左侧K0+000——K5+140,右侧K0+000——K5+780路面油皮铲除的路面段(约29760平方米)现状以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山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