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天秦执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中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