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
被告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峰。
被告***,男,汉族,35岁,贺民公路工程施工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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