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850号
原告:郭绍林,男,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水市天祥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范天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绍林与被告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水市天祥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绍林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绍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绍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郭绍林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