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陆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支公司;雷某某;某某;兰州某某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5民初1537号
原告:天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负责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告:兰州某某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支公司、***、***、兰州某某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天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978元,减半收取计7989元,由天水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尚
审判员师磊
人民陪审员任国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