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201民初481号
原告:贾世平,男,195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文英,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二师绿园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南路**。
负责人:门伟,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世平诉被告农二师绿园物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贾世平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世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世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世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素梅
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苏稚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