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聊挖洞建设(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72号F幢4层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四组224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209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彩钢大棚安装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属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本案系被上诉人依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彩钢大棚安装合同》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案涉《彩钢大棚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安装梁场大棚事宜,合同同时就材料数量、价款等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内容看案涉彩钢大棚系被上诉人提供材料、按照上诉人要求制作安装完成,经双方验收后按照面积计算价款。该合同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一审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彩钢大棚安装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合同同时载明签订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根据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