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1民初99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7岁,江西省丰城市人。
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梁 艳
审判员 郭 婷
审判员 成利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