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5民初67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8201510540481。
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72号F幢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基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610158362。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