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隧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5民初67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8201510540481。 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72号F幢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基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610158362。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