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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7日,住在四川省天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72号F幢4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5民初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该案实际为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者的竞合,应适用于专属管辖。2、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协议书》上的管辖约定是针对其它合同进行的约定,不涉及本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依法继续由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协议书》只对(2018)川1825民初1068号和(2018)川1825民初1068号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管辖约定,并不涉及本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起诉时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天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5民初6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文 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 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