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深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青枝农机物资供应站
住所地:**县城关镇机校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4年11月5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县。
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与**县青枝农机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欠款76450元。因**县青枝农机物资供应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为**县青枝农机物资供应站、***、***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0日等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38.11元;河南农村信用社2803.95元,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
6、2020年11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情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县青枝农机物资供应站、***、***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