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852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申请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深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冀0109民初28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现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