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85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一: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深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二:***,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三:***,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本院在审理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开***工贸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开***工贸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