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

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852号 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被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告: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深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7.0元,减半收取计7,773.5元,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