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852号
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被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告: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深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7.0元,减半收取计7,773.5元,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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