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3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又名**,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深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没有对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新提交2013年12月4日,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60万元收条。请求将本案重新审理。
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二审判决显示,原审未对账是因***提供的证据无法算账。***提供的60万元收条不是新证据,原审中包括了该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提供2013年12月4日开封万胜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经理货款伍拾万元整(中国银行入)+(2013.12.4打入)壹拾万元整,工陆拾万元整(¥600000)”。经本院核实,其中10万元在原审双方往来款项凭证中能够显示,另50万元未在一、二审卷宗中显示。***提供的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周 会 斌
审判员 焦 新 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