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02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捷立冷气装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14015,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鞠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方荣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324735062Q,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坜**坑村梅州义务小商品批发城A栋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捷立冷气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方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支付案款人民币7057534元及相关费用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广东方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泮坑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梅州市国用(2015)第00638、00639、00640号】,因该土地上有房产,且房产部分转移,无法查封处置。
2.**被执行人广东方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的不动产绝大部分已网签出售,未网签的不动产中除A栋1807房【证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外,均已抵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担保债权数额较高,无处置价值。上述A栋1807房【证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已被本院另案以(2019)粤1402民初23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2022年9月19日查封期间届满)。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402执20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