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捷立冷气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执33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捷立冷气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鞠彤。 被申请人: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东明路47号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50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