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执33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捷立冷气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鞠彤。
被申请人: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东明路47号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50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