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恒电气有限公司、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517号之一 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龙游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Y9ACQ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4元,减半收取82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2元,由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