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211号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