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609号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0249861P。 法定代表人:闫全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44元,由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