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吴小平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421号之一
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洓河南街与临西十路桥交汇向东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佃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资,山东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小伟,山东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平,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通山街环山路63甲。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红,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荷萍,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邹秋香,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尹保山,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平、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丁荷萍、邹秋香、尹保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3770元,由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艳
人民陪审员  郑会娟
人民陪审员  张黎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