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933号
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佃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友,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利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高科路临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蹇兆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利邦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后收取613元,由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瞿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