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11民初617号
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佃启。
委托代理人顾波,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碧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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