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吴金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337号
申请人: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与临西十路桥交汇向东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佃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吴金平,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金平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中新钢铁对面制作场地内的行车2件(10吨)、彩板房一座、卷板机一台,保全价值共计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金平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中新钢铁对面制作场地内的行车2件(10吨)、彩板房一座、卷板机一台,保全价值共计6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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