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46-1号
原告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7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河南科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龙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