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81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金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781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标的款本金1331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9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证券、商业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向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金市办事处、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等财产。
3、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4、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录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
5、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本金1331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97.7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