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与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水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民伟,男,系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爱花,总经理。
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兴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峰电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诉称,多年前开始,被告向原告公司购买电线电缆产品,自2012年开始,被告陆续拖欠原告公司的货款,原告公司与被告在2014年6月10日进行了对账、结算后,被告确认欠原告公司货款计236693.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尚欠的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付款的诚意和行动。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6693.55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应收账款往来对账》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6月10日被告盖章确认尚欠货款金额236693.55元。
本院认为,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相应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九峰电缆公司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线电缆等产品。2014年6月10日,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制作《应收账款往来对账》一份,载明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拖欠原告公司货款余额为239443.55元。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收到该对账函后,在该对账函上签注“备注:金一代九峰付运费800元,(2013年3月25日)九峰代金一付运费共计3550元,分别是2013年3月13日1250元,3月17日1000元,3月30日1300元,扣除以上运费,九峰欠款为236693.55元(¥236693.55元)2014年6月10日”等字样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未能支付货款,遂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九峰电缆公司向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线电缆等产品,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36693.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九峰电缆公司经对账后明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6693.55元,但至今未能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支付该笔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九峰电缆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计息标准及计息日期均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36693.55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告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兴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琼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