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庄三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5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69768732J,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金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一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C×××××号车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而未能实施扣押。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