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民初1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滨区政府)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豫12执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安业公司位于渑池县仰韶大街西街南侧会盟丽景南区(安居天下)9号楼面积11319.73平方米的房产。案外人***对上述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豫12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中止了对渑池县仰韶大街西街南侧会盟丽景南区(安居天下)9号楼2单元10层1008号132.25平方米房屋的执行。湖滨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湖滨区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滨区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3元,减半收取3526.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赵 曜
审判员 郭丽莎
法官助理刘艳红
书记员张润博
书记员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