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豫1222执186号之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方元、李粉琴、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安、陈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2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訾明伟 审判员  曲 鸣 审判员  聂海萍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