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与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02民初4955号
原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与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路
书记员 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