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与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民初130号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申宇航 审判员  张军保 审判员  肖爱祥
法官助理茹雅宾 书记员申卓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