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15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光磊,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开发区段54号楼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9130527G。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起反诉。现原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反诉原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苏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