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169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5日生,住渑池县。
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开发区段54号楼院内。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