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4901号
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76725423T。
法定代表人:罗圣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光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心怡路绿地新都会2号楼A座1005室,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金成阳光世纪19号楼西单元14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5PX91L。
被告:深圳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报关大楼13层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59R。
法定代表人:贾映川,经理。
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光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保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杰
书 记 员 柴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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