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郭子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67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子正。
被执行人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子正、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子正、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子正、郑州智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69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全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