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武庆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236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无冻结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